# **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协议**    

**更新日期：** 2025年3月12日  
**生效日期：**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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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言**

本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以下双方订立的有效合约，其中：
一方是负责飞书应用市场的网络平台、技术支持与维护，以及日常运营管理、业务活动及其他相关支持的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书”）。
另一方是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申请加入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希望通过飞书应用市场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产品、技术或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商”或“您”）。
本协议自服务商通过飞书开放平台网络页面勾选确认、书面签署或电子签等方式确认接受之时起生效。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之后再进入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向飞书服务人员进行询问，飞书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飞书对条款的相关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飞书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本协议和/或各类规则。如有变更，飞书将以网站公示或飞书消息的方式进行公告。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不同意相关变更，服务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协议所述飞书的平台服务；如服务商继续使用该服务，则视为同意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

**2. 定义**

2.1 飞书开放平台： 是指飞书合法拥有并运营、向服务商提供技术接口等资源用于开发、连接应用或服务的平台系统。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开放平台"。

2.2 飞书开放平台相关服务： 是指飞书根据本协议向服务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服务商可根据飞书提供的软件或支持材料按照开放平台规范将其与服务商的应用或服务连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接口信息和技术文档、接口调用、开发、数据加密传输以及与前述相关的技术等，以使服务商可开发应用并向其他用户提供应用服务。飞书仅提供平台服务。

2.3 飞书应用市场： 是指由飞书拥有并独立经营的供飞书和服务用户之间，就服务商所提供的应用、技术或服务进行展示和交易的平台。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应用市场"。

2.4 服务用户 ：是指飞书用户中所有使用服务商基于开放平台开发的应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用户"。

2.5 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 是指具备自主软硬件产品，或与飞书产品相集成形成联合解决方案，通过飞书应用市场或线下项目，向用户提供产品、技术、或服务的飞书合作伙伴。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服务商"。

2.6 第三方应用： 是指服务商基于飞书开放平台所开发的应用软件或服务，并将相关应用软件或服务按照飞书开放平台相关规则、流程及审核后上架发布到飞书应用市场，供服务用户选用。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应用"。应用包括免费型应用、收费型应用。

2.7 代理商： 指飞书和/或获得服务商的授权并具有线上线下推销、代理资质的销售服务商，面向服务用户进行线上线下推广、销售飞书应用市场的服务商付费应用、服务的飞书合作伙伴。

2.8 免费型应用： 是指服务用户开通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应用。

2.9 收费型应用： 是指服务用户开通时需要支付费用的应用。

2.10 服务商钱包账户： 是指用于接收服务用户订购服务商的应用所支付的应用销售金额的第三方平台收款账户。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钱包账户"。

2.11 对账单： 是指因服务用户订购服务商付费型应用所产生的服务商应用销售订单及交易明细记录，可以在飞书开放平台进行查看。

2.12 线下合作项目：是指服务商与飞书合作形成联合解决方案，并由飞书统一售卖给终端客户。

2.13 《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是指飞书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的，用以管理及约束服务商行为的一系列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服务商同意接受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接受飞书按照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对服务商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的条款以届时飞书开放平台相关页面的展示内容为准。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

2.14 《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是指飞书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的，用以管理及约束服务商行为的一系列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服务商同意接受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的各项规定，接受飞书按照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的各项规定，对服务商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飞书独立软件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的条款以届时飞书开放平台相关页面的展示内容为准。在本协议中可简称为"《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

**3. 服务商准入要求**

3.1 服务商应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服务商应具备经营、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各项授权、证照、批准和资质。如果服务商所从事的经营类型属于需要获得许可或审批，或者服务商提供服务及/或商品的方式需要特殊的业务资质，服务商应自行负责所需的一切许可、资质或其他文件，以保证服务商在飞书开放平台及应用市场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3.2 服务商须提交开展相关应用服务所需的文件或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本协议相关授权文件等，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3.3 飞书有权单方或者指定第三方对服务商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3.4 服务商或者飞书有权就相关应用、定制集成服务信息或其他相关增值服务展示页面公示服务商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与服务商提供应用/服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3.5 如证明文件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服务商应于相关信息完成变更之日起七（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飞书并完成在线信息的更正及上传更新文件/资料。

3.6 如服务商提供虚假、失效文件或提供变更文件不及时，则由服务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飞书自行发现，或第三方发现并通知飞书服务商提供的上述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则飞书有权终止服务商使用飞书开放平台及飞书应用市场的权限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3.7 服务商理解并同意，飞书仅对服务商提交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并不对服务商实际提供的应用服务、集成定制服务或其他增值服务行为承担除法律规定外的相关责任或提供任何服务担保。

**4. 合作内容**

4.1 飞书为服务商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飞书应用发布平台与相关技术服务，对服务商的应用进行展示，并可能就上述服务与其他新增服务向服务商收取费用或分享服务商发布应用所获取的收益。费用的数额、比例以及收益分享模式会在飞书发布的收费标准中另行规定。本协议涵盖免费型应用及收费型应用。

4.2为促进服务商应用的销售，飞书将利用自身销售能力定向向服务商推荐商机帮助服务商销售服务商应用或服务，双方会另行签署协议就合作的具体内容、结算规则、结算周期及相关管理规则等进行约定。

4.3 对于线下合作项目，飞书可能会采购服务商的产品形成联合解决方案，并向飞书终端客户进行售卖。飞书与服务商将另行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及权利义务。

4.4 服务商理解并同意，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最终是否被服务用户选购以服务用户直接或通过代理商下单购买为准，飞书不对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的成交量进行任何承诺或保证。

**5. 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飞书会尽商业上合理努力保证飞书应用市场正常运营，以便于服务商及相关方的相关业务正常开展。

5.1.1飞书将向服务商提供平台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5.1.2飞书对服务商的业务活动进行运营管理和监督。

5.2 飞书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的约定，对服务商及相关方进行管理和指导。

5.2.1飞书有权利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修订后的《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将提以书面、电子邮件或飞书通知等形式通知服务商，或以飞书开放平台网站公告的形式予以公示，服务商可在届时通知的期限内向飞书反馈意见，通知期限届满，修订后的《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即取代修订前的版本内容，对服务商具有约束力。

5.2.2 飞书有权按照本协议、《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及《飞书合作伙伴管理制度》，对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但该等处理并非飞书义务。服务商与服务用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应首先由服务商与用户自行解决。若飞书收到服务用户投诉，且服务商未快速响应并妥善处理或未与服务用户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服务商理解并同意飞书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服务商和服务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材料判断服务商是否为服务用户提供了应有的服务，飞书有权根据合理判断决定合理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服务用户退款等。飞书有权以合理判断先行向服务用户退款或其他处理方式，服务商理解并同意飞书有权暂停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违约行为或妥善处理与服务用户之间的纠纷。如因服务商的违约或违规行为而导致飞书遭受损失（包括先行垫付向用户的退款）的，飞书有权从服务商的保证金（如有）中扣缴相应费用，保证金（如有）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飞书有权继续从服务商的可结算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赔付款项或者要求服务商现金支付补足。

5.3 飞书可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入驻条件或通知服务商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服务商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提交或补充，否则飞书应用市场可能会拒绝服务商的入驻；当服务商的信息或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飞书，并及时更新相应信息或向飞书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5.4 服务商充分了解并同意，服务商应为自己在飞书开放平台账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该账号所发布的任何内容或进行的任何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通过服务商在飞书服务平台账号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操作视为服务商的真实意思表示。

**5.5 服务商应当对服务商提供的应用或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5.5.1 服务商不得与飞书应用市场上的其他服务商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5.5.2 根据服务商提供的不同应用或服务，服务商应向服务用户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5.5.3 服务商的应用或服务中如果包含有开源软件，或应用或服务本身是基于开源软件进行的二次开发，应在详情中标明开源软件名称及该开源软件许可的授权协议类型。

5.5.4 针对服务商提供的应用市场应用或服务，服务商应以自身名义与用户签订独立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服务商独立承担并完整向用户履行。

5.5.5 服务商应如实向用户告知所提供的应用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信息，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5.5.6 如果服务商所从事的经营类型属于需要获得许可或审批的，或者服务商提供服务及/或应用的方式需要特殊的业务资质的，服务商应自行负责所需的一切许可、资质或其他文件，以保证其在飞书应用市场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6 服务商承诺并保证提供的应用、服务或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如下规定：**

5.6.1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违法违规、公序良俗或侵犯任何主体合法权益的内容。

5.6.2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飞书开放平台及系统、其他应用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5.6.3 服务商不会利用飞书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散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干扰飞书开放平台及其相关功能正常运营或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服务商同时亦不会为他人发布前款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

5.6.4 不会含有任何类型的恶意计算机程序、病毒；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平台、其他应用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5.7 未经飞书许可，服务商不得向用户脱离飞书应用市场收费系统，擅自引导用户在应用市场之外进行交易，因服务商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处罚、诉讼等事项，应由服务商独立承担，并且服务商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飞书免责或弥补飞书全部损失。

5.8 服务商应当按照飞书开放平台要求对双方技术接口采取合理安全保障措施，若任何一方发现安全风险的，双方均应积极处理并妥善解决，保障双方及用户安全。

5.9 针对线下合作项目，飞书与服务商将另行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服务商应向飞书终端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技术支持，承担原厂责任。

5.10 若服务商产品及服务与飞书产品和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服务商需在签署本协议前提前告知飞书，可免于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及飞书合作伙伴管理制度中约定的相关罚则。

**6. 使用规范**

6.1 服务商使用飞书应用市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及飞书开放平台相关的政策，包括《飞书用户服务协议》、《飞书隐私政策》、《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等飞书已发布或将发布的政策。

6.2 服务商需保证服务安全、稳定、合法，包括升级的稳定性，即在服务升级过程中不会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并向服务用户提供所需的应用信息和支持，并如实公开应用在用户设备上运行所需的权限。

6.3 如果服务商的应用出现任何缺陷或性能问题，服务用户会依照说明与服务商联系。服务商必须对相关问题全权负责。飞书不承担或处理服务商发布的应用的支持和维护工作，也不负责处理所有与服务商的应用相关的投诉。服务商同意提供正确且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显示在服务商应用的每个详情页面上，以便用户在寻求客户支持或采取法律手段时与服务商取得联系。

6.4对于服务商提供的应用内的任何交易，服务商同意在三（3）个工作日内回复客户的支持询问，并在二十四（24）小时内回复飞书需紧急处理的任何支持或应用问题。如果服务商的应用未能提供适当的信息或支持，可能会导致下架，或可能会导致应用评分较低、销售量下降以及与用户产生结算纠纷。

6.5 数据和信息

6.5.1 服务商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飞书应用市场运营数据（指用户、服务商在使用飞书应用市场服务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或服务商在提交、操作行为中形成的数据及各类交易数据、用户注册信息、用户使用服务商的应用或服务的数据等）的权利归属飞书。

6.5.2 如果用户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或者其他登录信息或个人信息提供给服务商，或者服务商的应用会存取或使用此类信息，那么服务商同意告知用户服务商的应用将能使用此类信息，还同意为用户提供具有充分法律效力的隐私权声明和保护。服务商必须清楚说明服务商会如何处理用户数据（例如从用户那里获取的或针对用户本身的信息，包括设备信息）。也就是说，服务商应公开数据的收集、使用及分享方式，数据应仅用于公开说明的用途，且须获得用户的同意。除了飞书要求之外，服务商还应遵守适用的隐私权或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服务商确认上述信息服务商是用户数据的控制者。如果服务商的应用存储了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服务商同意保证存储的安全性，而且储存时间不得超过所需使用的时间。但如果用户选择与服务商达成一份单独协议，允许服务商或服务商的应用存储或使用与服务商的应用（不包括其他应用）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那么服务商对此类信息的使用将受到该单独协议中条款的约束。服务商的应用直接向用户收集的数据和信息，由服务商控制，并依照服务商与用户签订的隐私声明或协议确定归属；数据和信息应当存储在服务商的应用中，或按照服务商与用户达成的协议存储在双方认可的地方。飞书对服务商的应用收集的用户数据和信息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对服务商对前述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等行为做出任何担保。服务商知悉并理解，当服务商的应用下架或用户移除、卸载服务商的应用时，服务商已经收集的用户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按照服务商与用户签订的隐私声明或协议处理，服务商应自行对服务商的应用收集、存储用户数据和信息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6.5.3 服务商以任何方式通过飞书获得的任何数据和信息，飞书将按照隐私政策将此部分信息分享给服务商的应用。服务商应当以合理目的使用，未经飞书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前述数据，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数据。不论基于何种原因，服务商的应用从飞书应用市场下架后，服务商必须按照飞书的要求立即删除全部从飞书应用市场中获得的数据（包括各种备份），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下载、导出并使用于任何目的。

6.6 服务商应针对服务商的应用（包括使用飞书API的应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包括飞书可能会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且飞书对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6.7 服务商在飞书应用市场上线的应用，所有业务逻辑和服务流程均应在应用中完成，不得跳转或引导跳转到服务商及/或第三方的APP、网站中，交易链路不得绕开飞书平台，不得采用未经飞书允许的方式进行私下售卖。未经飞书允许，不得私自对飞书客户进行篡改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的促销售卖行为。

6.8 未经飞书事前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绕过飞书私自与飞书合作的代理服务商，或其他增值服务提供商进行线下合作并结算、分润，否则飞书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商的应用服务商或定制服务商资格。

**7. 费用与结算**

7.1 飞书开放平台结算基本原则

7.1.1 飞书有权就飞书开放平台相关服务向服务商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放平台服务费等。

7.1.2 飞书有权制定向服务商收取开放平台服务费等费用收取规则，服务商应受费用收取规则的约束。费用收取规则以网站公告和/或书面通知、邮件告知、飞书通知等形式告知服务商。

7.2 飞书开放平台结算计费与定价

7.2.1 服务商对提供的应用及服务具有自主定义和定价的权利，但必须遵守飞书的整体售卖规则和/或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飞书保留审核服务商提交的应用是否允许上架的权利。

7.2.2 应用的计费按飞书支持的计费模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单次、包月、包年、按需使用等计费模式。

7.2.3 订单数据及结算数据以飞书平台交易记录及数据为准。

7.3 飞书开放平台结算支付指令

服务商同意，就服务商在飞书开放平台产生的收入，服务商不可撤销地授权飞书、飞书转授权的第三方平台向服务商的钱包账户发出相关指令（ 包括但不限于向飞书支付服务费、 向代理商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的冻结或解冻、划扣余额或保证金用于执行违约赔付）以便完成相关资金的处置。

7.4飞书开放平台费用结算

7.4.1 服务商通过飞书应用市场向用户销售或提供的商品的销售款项，通过应用市场的自助交易系统，统一支付至飞书应用市场的系统收款账户，服务商应当在入驻时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

7.4.2 开放平台服务费收取比例：飞书将根据服务商的应用在应用市场所产生订单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放平台服务费。为免歧义，服务商上架多个应用或服务的，应当分别按照这些应用或服务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飞书支付平台服务费。

7.4.3 第三方平台将结算款结算至服务商钱包账户后，服务商有权根据提现规则操作提现，提现前服务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果服务商需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则应向飞书发送书面通知并在飞书开放平台线上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的变更将在飞书收到变更通知且服务商在飞书平台线上变更成功后生效。在变更通知生效之前，第三方平台将继续向之前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如因服务商提供资料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而导致提现失败，由服务商自行承担责任。

7.4.4 退款规定：当服务用户申请退款并符合服务商的退款政策时，服务商应当支持用户的退款申请，否则飞书有权从服务商钱包账户中未结算的费用或缴纳的平台入驻保证金（如有）中扣除退款金额；如前述保证金（如有）仍不足以扣除，服务商应立即补付差额的部分。服务商对因该等退款给飞书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4.5服务商的收款账号、开票信息以提交给飞书开放平台的信息为准，如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飞书并在开放平台提交变更，否则由服务商自行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7.4.6服务商如违反本协议或相关规则的约定，或遭遇用户投诉的，飞书有权暂停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妥善处理完毕其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如因服务商未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给飞书带来的损失由服务商承担。

7.4.7 飞书开放平台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放平台服务费等）的收取结算规则会以网站公告和/或书面通知、邮件告知、飞书通知等形式告知服务商。飞书有权根据应用市场业务规划调整开放平台服务费收取比例及结算政策，调整后的服务费比例或结算政策，将会提前三十（30）天通过飞书网站公告、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服务商。服务商有权自公告发布或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以书面异议方式拒绝接受。服务商拒绝接受服务费政策调整的，应当退出飞书应用市场、终止与飞书的合作并下架服务商的应用或服务，若服务商未在上述期间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仍继续使用飞书应用市场服务的，视为服务商完全接受服务费政策调整并同意遵照执行。

7.5 飞书开放平台相关费用的发票规则：
用户在应用商店购买服务商的应用，服务商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用户实际支付金额向订购服务商应用的服务用户开具正规、合法、有效的发票。
飞书向服务商收取的开放平台服务费等费用，飞书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服务商开具正规、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内容：*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税率为6%）。

7.6 税费：双方各自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

7.7 线下合作：飞书将服务商产品作为解决方案进行销售的费用，由飞书和服务商单独签约和结算。具体结算流程、开票要求，由双方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予以确认。

7.8信用保证金

7.8.1 为保证飞书用户与服务商合作的顺利进行，服务商需按照本协议、《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飞书合作伙伴管理制度》及相关协议约定的标准向飞书支付保证金；服务商未支付保证金的，应用不得上架到飞书应用市场。未支付相关保证金而应用已上架于应用市场的，不构成飞书放弃对服务商保证金（包括相应增加的保证金）的请求权。飞书有权根据业务变化以网站公告、飞书通知、书面通知、邮件告知等形式通知调整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7.8.2服务商与飞书间合作结束，且本协议如期终止后，飞书将向服务商返还保证金，如合作期间服务商有违反本协议、《服务商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商安全管理运营规范》、《飞书合作伙伴管理制度》或相关协议事项，飞书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返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飞书有权从下次结算项目款中直接扣除或者要求服务商现金支付给飞书直至足额弥补已经产生的损失，此损失包括飞书基于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已经/应该向用户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应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款项等。

**8. 知识产权与授权**

8.1 服务商在飞书应用市场中发布的应用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于服务商或其合法权利人。应用如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服务商应在应用发布之前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飞书应用市场在审查批准上传应用时，会默认服务商已拥有发布应用的合法权利。如服务商所发布的应用存在侵权情形，飞书应用市场将会在收到通知后，移除该应用。

8.2 飞书应用市场平台中可能包含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信息和资料的相关权利均归飞书所有或经由其他权利人合法授权取得，未经飞书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信息或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8.3 飞书应用市场为提供平台服务而使用的任何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程序中所含的任何图像、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飞书或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服务商不得擅自使用。

8.4 服务商同意并授权飞书非排他、全球性、不可撤销性和免授权费之授权以利飞书进行使用、复制、公开展演与公开传输。本协议生效后，飞书有权将双方的本次合作作为典型案例，对外进行宣传推广。服务商授权飞书及其供应商和承包商基于市场营销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对外宣传推广等）使用服务商的应用或相关企业名称、字号、商号、商标、标识、品牌形象等内容，且授权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8.5 对于线下项目合作场景，如飞书基于服务商的产品在项目中产生了任何新的知识产权，该等新的知识产权由飞书单独享有。

**9** **.** **应用下架**

9.1 服务商可以向飞书发送通知要求飞书下架服务商的应用，使其不再通过飞书应用市场分发。

9.2 如服务商的应用下架后仍然继续为已经购买的用户提供服务，则服务商同意在移除任何通过飞书应用市场分发的应用之前，须保证服务商的应用下架后将，(a)不会影响之前已购买或下载相应应用的用户所拥有的权利；(b)不会从飞书应用内任何为用户存储之前所购买或下载应用的位置移除相应应用；©不会更改服务商提供或支持用户之前所购买或下载的相应应用或服务的义务。

9.3如果服务商下架应用且无法继续向已经购买该应用的服务用户提供服务，而服务用户在下架日期之前的一年（或当地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时间，以较长者为准）内购买了该应用，则服务商同意应飞书要求向最终用户退还其为该应用支付的全部款项。

9.4 飞书不承担监控应用或其内容的义务。如果飞书知晓并自行判定某款应用或其任何部分，(a)违反了任何适用法律；(b)违反了本协议、适用政策或其他服务条款；飞书可能会在飞书应用市场或飞书应用中拒绝、移除、暂停该应用。飞书有权自行决定在飞书应用市场或飞书应用中暂停并/或禁止任何应用和/或开发者。如果服务商的应用包含可能会严重损害用户设备或数据的元素，飞书可以自行停用相应应用或将其从已安装到的设备上移除。

**10** **.** **合作期限与协议终止**

10.1本协议有效期至协议签署当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前双方没有异议的，协议自动续期1年，自动续期的次数不限。

10.2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服务商书面通知飞书终止本协议。请服务商注意，若服务商与飞书在合作过程中希望终止本协议的，终止服务前服务商应当确保已完成与飞书间所有费用的结算。如因单方终止协议给飞书带来任何损失的，服务商应当赔偿飞书全部损失。
（2）飞书可出于任何原因在提前三十(30)天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3）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飞书可以随时立即暂停或终止本协议：(a)服务商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保密协议或与飞书平台相关的其他协议中的任何规定；(b)法律要求飞书暂停或终止本协议；或者(c)飞书决定不再提供飞书应用市场。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0.3 本协议终止后，服务商应停止使用任何相关的开发者凭据；飞书将不再分发服务商的应用，但可以保留并使用相应应用的副本，以便继续为飞书提供支持。

10.4 如本协议或本服务因为任何原因终止，飞书没有义务为服务商保留原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服务商或用户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向服务商提供飞书应用市场而对服务商或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0.5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并不免除服务商对用户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服务商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服务商的承诺，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与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并自行处理好关于数据等信息的备份以及与服务商的用户之间的相关事项的处理等。

**11. 免责声明**

11.1 服务商了解并明确同意自行承担使用飞书应用市场的风险，并且飞书不对飞书应用市场提供任何类型的保证。

11.2 飞书进一步明确声明，飞书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明示或默示保证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以及不侵犯他人权利的默示保证和条件。

11.3 服务商理解并同意：飞书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此类情况可能会造成相关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若由此给服务商造成损失，服务商同意放弃追究飞书的责任。

**11.4服务商了解并同意，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其通过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基于应用市场基础服务开发的应用，将由服务商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后果，飞书不承担因此引发的任何责任或后果。**

**11.5飞书不对服务商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应用做任何实质性改动，不对通过平台提供的应用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同时飞书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11.6飞书要求，所有在平台上线的应用若涉及开源软件，服务商应严格遵守开源软件相关授权规定，如因服务商违反开源软件授权协议产生的法律纠纷，需服务商自行承担责任。**

**12. 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服务商了解并明确同意，对于因服务商的行为而导致的任何间接、偶发、特殊、继发或惩罚性损失（包括任何数据丢失），飞书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和许可人均不对服务商承担任何责任。

**13. 赔偿**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于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法律行动、法律诉讼和法律程序，以及任何损失、责任、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服务商同意为飞书、其关联公司、其各自的董事、主管人员、员工和代理人以及授权提供商辩护和提供赔偿，使其免受损害：(a)服务商使用飞书应用市场时违反了本协议；(b)服务商的应用侵犯或违反了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者(c)服务商或服务商的应用违反了任何法律。

**14. 协议的变更**

14.1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及飞书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政策、规则、声明、通知、说明（简称"规则"）。前述规则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飞书可能会不时修订本协议。请定期查看本协议并确认是否有任何变更通知。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将提前7天公示后取代原协议及规则并生效。

14.2 如果服务商对本协议的修改内容存有异议，则可终止使用飞书应用市场，这将是服务商在内容修改后能采取的唯一和专属的救济。服务商同意，继续使用飞书应用市场即代表服务商同意接受本协议中经过修改的条款。

**15. 一般法律条款**

15.1 完整协议。本协议以及飞书与服务商就本协议项下合作签署的其他协议构成了服务商与飞书之间就向用户提供应用或服务而达成的完整协议。

15.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而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这些条款将尽可能按照接近本协议原条文意旨重新解释，且本协议其它规定仍应具有完整的效力及效果。

15.3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若服务商因本协议与飞书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服务商同意应将相关争议提交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4 为给服务商提供更好的服务或遇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飞书提供的相关服务将不时更新与变化，飞书会适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这些修订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更新后，我们会发出更新后的版本，并在更新后的条款生效前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飞书消息、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提醒服务商更新的内容，以便服务商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版本，服务商也可以在开放平台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如服务商继续使用开放平台及相关服务，表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本协议的内容。

15.5 服务商和飞书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飞书对服务商的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担保或条件，双方之间亦不构成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5.6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能作为本协议含义解释的依据。

15.7 服务商同意，即使飞书未行使或强制执行本协议中所述的（或飞书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而享有的）任何法定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应视为飞书正式放弃权利，飞书仍可行使这些权利或执行相应补救措施。

15.8 飞书上的应用可能会受到美国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出口法律和法规的规制。服务商同意遵守所有适用于服务商的应用分发/使用的国内及国际出口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包括对目的地、用户以及最终用途的限制。

15.9 本协议可能存在多种语言版本，如各语言版本条款出现不一致或冲突，以本协议中文简体版本为准。
